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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知识

来源:大兴卫生计生信息网 日期:2017-08-28

                              职业病基本知识

一、职业病与《职业病防治法》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我国早在2002年就颁布施行了《职业病防治法》,现行有效的是2016年最新修订《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适用于本法。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其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单位,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

2.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

三、判断职业病的4个要素

1.患者必须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雇佣关系,且用人单位必须是合法的用人单位(包括个体经济组织)。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的疾病,且符合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

目前,我国法定职业病包括10大类132种。

四、用人单位要履行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

一、职业健康检查的法律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二、什么是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与一般健康检查的区别

职业健康检查是由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到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的健康检查,目的在于筛查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及职业禁忌。职业健康检查的种类分为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在于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包括新录用人员和转岗到有害作业岗位人员。

2.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目的在于早期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或劳动者其他健康异常变化,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因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检查的周期。

3.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是为了解劳动者离开工作岗位时的健康状况,以便分清健康损害的责任;如果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天内,可以视为离岗时检查。

一般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

三、职业健康检查如何进行

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应由用人单位与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后进行;劳动者个人如果申请职业健康检查的,应持单位介绍信到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四、职业健康检查的结论及处置意见和建议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将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

劳动者本人收到的是职业健康检查个体结论报告,对劳动者的体检结论可以分为以下5种,每一位劳动者对应体检的一种危害因素只有其中一种体检结论:      

1.目前未见异常: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各项检查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

2.复查:检查是发现与可能职业相关的一项或多项指标异常;(用人单位应组织劳动者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复查)。

3.疑似职业病: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或可能患有职业病,需要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者;(用人单位应尽快安排劳动者到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诊治)。

4.职业禁忌证: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的患者;(用人单位不应安排劳动者上岗或将劳动者调离有职业禁忌的作业)。

5.其他疾病或异常:除可能与职业相关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检查指标的异常(劳动者结合自身情况自行进行诊治)。

五、北京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北京地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查询,登录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bjsafety.gov.cn/),点击“查询服务”,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查询”中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劳动者权利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上述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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