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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分级诊疗制度建设2016-2017年度的重点任务

来源:区卫计委网站 日期:2017-03-20

关于印发《大兴区分级诊疗制度建设2016-2017年度的重点任务》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卫生计生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及市人力社保局4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北京市分级诊疗制度建设2016-2017年度的重点任务》的通知(京卫医〔2016113号)要求,结合新区实际,制定了《大兴区分级诊疗制度建设2016-2017年度的重点任务》(以下简称《重点任务》),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和计划生委员会    北京市大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1221

 

大兴区分级诊疗制度建设2016-2017年度重点任务

 

    根据北京市分级诊疗制度的基本思路及分级诊疗制度建设2016-2017年度重点任务,确定我区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基本思路是:以服务辖区常住人口为目标,以医疗联合体为载体,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工作为重点,建立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落实分级诊疗政策,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和科学合理的就医秩序。先期重点完成以下工作:

 

一、以强基层为重点,推动分级诊疗工作

 

    重点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供给侧改革,2016年启动实施17个“空白行政村”的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逐步实现全区各镇行政村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积极吸引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医生以多种形式参加基层医疗工作,增加服务供给。通过绩效考核,深化家庭医生式服务工作。强化基层信息化建设支撑,为全区分级诊疗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责任部门:区卫生计生委、区发展改革委、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各镇政府

 

    完成时限:2017年完成

 

    二、完善考核体系,落实基层绩效工资总量调整政策

 

    为与基层医务人员工作量明显增加相适应,同时鼓励基层提升服务能力,落实基层首诊要求,体现按劳分配原则,从2016年起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按照市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浮动比例。区人力社保局根据市卫生计生委对我区基层医疗卫生工作考核结果核增绩效工资总量;区财政局根据区人力社保局核增绩效工资总量追加预算;区卫生计生委根据对本区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结果,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增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区卫生计生委核增的总量内,根据对职工的考核结果,按照规范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责任部门:区卫生计生委、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

 

    完成时限:2016年完成

 

    三、采取多方举措,支持优质医疗资源下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聘请二、三级医院医生或返聘退休医生到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二、三级医院要将安排医生尤其是内科医生下基层作为一项院内重点工作来抓,并对下基层的医生给予本院同期同职级医生同等待遇。对区外二、三级医院下基层的医生根据相关规定给予每个工作日80元交通费和70元餐费补助;区内按照每个工作日50元交通费和70元餐费予以补助。对社区返聘的退休医生中级职称按照每个工作日不低于150元,高级职称不低于200元的标准实施购买服务。对区内非政府办医院对口支援基层工作按照每名派驻医师每年2.4万元给予补助。补助及购买服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不列入绩效工资总额。

 

    责任部门:区卫生计生委、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

 

    完成时限:2016年完成

 

    四、加强慢病管理,完善双向转诊制度

 

    各医联体内由核心医院牵头,按照市卫生计生委制定的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血管病等四类慢性疾病(以下简称“四类慢病”)的双向转诊基本标准,结合所在医联体的实际情况,制定四类慢病的具体双向转诊流程,并报区卫生计生委备案。医联体内核心医院对四类慢病稳定期治疗的患者,要优先选用基药目录中的药品,切实做好向合作医院双向转诊的衔接工作。

 

    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医生对于疾病诊断明确(三级医院诊断书);治疗方案确定,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病情稳定,适合在社区诊疗或居家口服药物;已在社区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已签订家庭医生式服务协议的四类慢病稳定期治疗的患者,可以按照慢性病管理的有关要求开具不超过2个月量的常用药品。

 

    责任部门:区卫生计生委、区人力社保局

 

    完成时限:2016年完成

 

    五、有效统筹协调,探索建立医联体理事会制度

 

    为加强对医联体的协调管理,提升医联体服务能力,结合非一体化管理的医联体推进需要,探索建立由区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医疗机构有关人员(医联体核心医院和合作医院的负责人)、社会监督员和医务人员等组成的医联体理事会,建立并完善医联体理事会制度,履行对医联体的监管职能,并对医联体内重大事项进行有效调整。医联体理事会按照总额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根据参保人员就医流向,适时提出调整医疗机构总额指标的建议等。

 

    责任部门:区卫生计生委、区人力社保局等相关委办局

 

    完成时限:2017年完成

 

    六、推进标准互联,加快分级诊疗信息化建设

 

    在中央“互联网+”健康医疗应用的安全防御体系建设框架下,区级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重点加强区域卫生信息化平台、医疗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和医院信息集成平台建设工作,结合实际落实就医卡融合标准工作,为实现实名就诊、双向转诊奠定基础。启动就诊信息标准化采集工作,实现诊疗信息数据资源在医联体医疗机构间的协同共享或跨院调取。

 

    责任部门:区卫生计生委、区发展改革委、区经信委、区财政局

 

    完成时限:2016年开始实施,2017年完成

 

    七、利用会诊平台,提升诊疗效率和救治能力

 

    利用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市、区两级大医院优势专科的技术优势,提升远程会诊能力,拓展疾病救治的空间,构建区级分级诊疗会诊平台,完善区级医学影像远程会诊中心建设,对基层医疗机构提供相应的诊断服务,使患者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合理的治疗,减少无序流动。

 

    责任部门:区卫生计生委、区发展改革委、区经信委、区财政局

 

    完成时限:2016年试点,2017年完成

 

    为加快推进我区分级诊疗制度建设,落实2016-2017年度重点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相关工作的检查,及时通报检查结果,确保本项工作圆满完成。

 

 

 

    附件:1.关于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吸引人才的工作安排

 

     2.关于完善医保政策推进本区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有关措施

 

     3.关于社区签约患者试行长处方管理的基本要求

 

     4.关于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血管病等四类慢性疾病医联体内双向转诊基本标准

 

     5.大兴区医联体理事会制度

 

         6.关于分级诊疗信息化建设及建立会诊平台的工作安排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吸引人才的工作安排

 

    为进一步完善新区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绩效考核制度,逐步健全激励和吸引人才机制,调动工作积极性,不断提升基层服务能力,从2016年起,根据绩效考核等次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调整政策,加大对大医院下基层工作人员购买服务力度,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

 

    市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管部门对新区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等次确定增加绩效工资总量的比例;区卫生计生委根据市级主管部门的考核结果核算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再根据对本区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结果,核增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区卫生计生委核增的总量内,根据对职工的考核结果,按照规范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一)市级考核

 

    由市卫生计生委对新区基本医疗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基层服务网络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医改任务完成、社会评价等进行考核,奖励部分根据考核结果核定给我区。市级对我区的考核采取直接核分、现场考核、第三方评价的方式,根据考核得分情况,从高到底排列,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确定增加绩效工资总量的比例为:考核为‘优秀’的,按25%核增绩效工资总量;考核为‘合格’的,按20%核增绩效工资总量;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不核增绩效工资总量;考核为“不合格”的,连续两年不核增绩效工资总量。考核为“优秀”的比例不超过考核区的20%

 

    市卫生计生委将考核结果下达到区卫生计生委,同时抄送区人力社保局和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和财政局根据对新区的考核结果,将增加的绩效工资总量核至区卫生计生委。

 

    (二)区级考核

 

    绩效考核是增加的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和分配的基础和前提,区卫生计生委依据《关于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发〔201594号)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制定考核办法,加强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将核加的绩效工资总量,根据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结果,核定至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未制定出台绩效考核办法且未进行考核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定考核等次。

 

    (三)机构考核

 

    区属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北京市社区卫生岗位绩效考核手册》等制定机构内部考核办法,根据对职工的考核结果,对核增的绩效工资总量,按照规范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核增绩效工资总量采取每年一次核算的办法,在2015年度本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基础上,按照当年考核等次进行核算。核增的绩效工资总量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不纳入绩效工资基数。

 

    二、科学确定大医院下基层工作人员补贴和购买返聘人员医疗服务

 

    通过补贴和购买服务方式,科学制定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下基层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退休后返聘到基层工作医务人员服务量的购买。

 

    (一)补贴和购买服务人员范围

 

    包括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城乡医院对口支援人员、城市医生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前到基层服务人员、退休后返聘人员。

 

    (二)购买服务工作管理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支援医院、受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关于开展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京卫医字〔2006172号)、《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卫医字〔2007269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卫医监管字〔201411号)要求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三)购买服务方式及标准

 

    通过补助及购买服务等多种措施,积极鼓励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聘请二、三级医院医生或返聘退休医生到基层医疗机构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 中共北京市大兴区委组织部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兴区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兴财〔201485号)等相关规定,对区外二、三级医院下基层医生给予每个工作日80元交通费和70元餐费补助,区内下基层医生按照每个工作日50元交通费和70元餐费予以补助。对社区返聘的退休医生中级职称按照每个工作日不低于150元,高级职称不低于200元的标准实施购买服务,不再执行原大兴区卫生局大兴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兴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返聘退休医务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兴政卫发〔201329号)的发放标准。区内二、三级医疗机构对下基层工作的医生给予不低于本院同期同职级医生的待遇水平。对区内非政府办医院对口支援基层工作按照每名派驻医师每年2.4万元(每年按照250个工作日计算)给予补助,具体发放按照实际支援人员数及实际支援天数进行计算。补助及购买服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三、有关要求

 

    1.区卫生计生委、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要结合政策实施,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管,强化收支预算统筹管理,兼顾绩效工资政策的激励和导向性,在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的同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

 

    2.区卫生计生委要把政策实施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相结合,加强考核管理,特别注意考核与预算编制的衔接,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管理能力。

 

    3.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稳妥推进政策实施,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加强研究、认真分析、妥善处理,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附件2

 

关于完善医保政策推进本区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有关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要求,充分发挥医保政策的调节作用,实行“三医联动”,采取积极措施,推进本区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一、进一步扩大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机构药品报销范围,保障医联体内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用药报销对接。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在社区发生的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药品费用,按90%的比例报销。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卫生计生部门关于药品开药量的规定发生的药品费用,符合医保规定的,均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二、在医保基金总额控制管理工作中,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总额指标加大向社区卫生机构倾斜力度,增幅要明显高于大医院,促进医联体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三、在“医药分开”改革中,对基层卫生机构和大医院实行“差异化”的医事服务费报销政策,提高基层卫生机构医事服务费报销水平,使患者在基层卫生机构的个人负担明显低于大医院,引导患者到基层就医。

 

    四、根据卫生计生部门制定的双向转诊、转院标准和流程,参保人员到转往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有关医疗费用,医保按照规定均可报销。

 

    附件3

 

关于在社区签约患者试行长处方管理的基本要求

 

 

    为做好我市的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工作,完善社区家庭医生式服务,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在社区进行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血管病四类慢性疾病(以下简称“四类慢病”)稳定期治疗的患者,且符合下列五项条件,社区医生可以按照慢性疾病管理的有关要求,开具最长不超过2个月量的常用药品。

 

    一、基本条件

 

    (一)疾病诊断明确(三级医院诊断书)。

 

    (二)治疗方案确定,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

 

    (三)病情稳定,适合在社区诊疗或居家口服药物。

 

    (四)已在社区建立了电子健康档案。

 

    (五)已签订了家庭医生式服务协议。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治期间,如发现病情不稳定或其他需要转诊的情况,要及时将患者转到大医院诊治。

 

    二、四类慢病长处方药品名称

 

    (一)高血压

 

    氢氯噻嗪、吲哒帕胺、呋噻米、氨苯蝶啶、螺内酯、美托洛尔、阿替洛尔、比索洛尔、拉贝洛尔、卡维地洛、卡托普利、依那普利、贝那普利、赖诺普利、雷米普利、福辛普利、培哚普利、咪哒普利、氯沙坦、缬沙坦、厄贝沙坦、坎地沙坦、替米沙坦、美沙坦、氨氯地平、左旋氨氯地平、非洛地平、尼卡地平、硝苯地平、尼群地平、拉西地平、乐卡地平、维拉帕米、地尔硫卓、多沙唑嗪、哌唑嗪、特拉唑嗪、利血平、可乐定、甲基多巴、复方利血平片、复方利血平氨苯蝶啶片、复方盐酸阿米洛利片、尼群洛尔片、氯沙坦氢氯噻嗪、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缬沙坦氢氯噻嗪、培哚普利吲达帕胺、缬沙坦氨氯地平、替米沙坦氢氯噻嗪。

 

    (二)糖尿病

 

    格列本脲、格列吡嗪、格列齐特、格列喹酮、格列美脲、二甲双胍、阿卡波糖、伏格列波糖、瑞格列奈、吡格列酮、短效胰岛素、速效胰岛素类似物、中效胰岛素、预混胰岛素、预混胰岛素类似物。

 

    (三)冠心病

 

    阿司匹林、氯吡格雷、西洛他唑、硝酸甘油、硝酸异山梨酯、美托洛尔 、阿替洛尔、比索洛尔、拉贝洛尔、卡维地洛、地尔硫卓 、贝尼地平、尼卡地平、氨氯地平、阿托伐他汀、氟伐他汀、普伐他汀、辛伐他汀、瑞舒伐他汀、匹伐他汀、非诺贝特、依折麦布、普罗布考、多廿烷醇、曲美他嗪、辅酶Q10、卡托普利、依那普利、贝那普利、赖诺普利、雷米普利、福辛普利、培哚普利、咪哒普利、氯沙坦、缬沙坦、厄贝沙坦、坎地沙坦、替米沙坦、奥美沙坦、胺碘酮、普罗帕酮、美西律、地高辛、螺内酯、氯沙坦氢氯噻嗪、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缬沙坦氢氯噻嗪、培哚普利吲达帕胺、缬沙坦氨氯地平、替米沙坦氢氯噻嗪。

 

    (四)脑血管病

 

    阿司匹林、氯吡格雷、华法林、多塞平、丙戊酸钠、氟哌噻吨美利曲辛、米氮平、舍曲林、帕罗西汀、西酞普兰、多奈哌齐、尼麦角林、石杉碱甲、血塞通胶囊(软胶囊、片、颗粒)、血栓通胶囊、三七通舒胶囊、银杏叶胶囊(片、颗粒、丸)、脑安颗粒(胶囊、片、丸)、脉血康胶囊。

 

    降脂类药物见冠心病长处方药品名称,降糖类药物见糖尿病长处方药品名称,降压类药物见高血压长处方药品名称。

 

 

    附件4

 

关于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血管病等四类慢性疾病医联体内双向转诊基本标准

 

 

    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市卫生计生委制定的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血管病等四类慢性疾病的双向转诊基本标准,结合所在医联体实际情况,完善四类慢性疾病的双向转诊流程,优先选用基药目录中的药品,切实做好二、三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双向转诊的衔接工作。凡是已在社区建立了电子健康档案并签订了家庭医生式服务协议的患者,在社区可享受2个月的长处方便利

 

    高血压双向转诊标准

 

    一、上转至二级及以上医院的标准

 

    (一)社区初诊的高血压患者,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1.怀疑有心脑血管合并症或进行性靶器官损害的患者(如心肌梗死、不稳定性心绞痛、心衰加重、肺水肿、子痫、高血压脑病、脑卒中、致命性动脉出血或主动脉夹层等)。

 

    2.多次测量血压水平达三级或血压未达到三级但需要进一步评估治疗。

 

    3.怀疑合并靶器官损害需要进一步评估治疗。

 

    4.怀疑有白大衣性高血压,需要明确诊断者。

 

    5.怀疑继发性高血压需进一步检查者。

 

    6.妊娠和哺乳期妇女。

 

    (二)在社区随访的高血压患者,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1.采用≥3种降压药物规律治疗,血压仍然不达标(收缩压≥140/或舒张压≥90mmHg)。

 

    2.血压控制平稳患者,再次出现血压升高并难以控制。

 

    3.血压波动较大,临床处理有困难。

 

    4.随访过程中出现新的严重临床疾病或原有疾病加重。

 

    5.患者服用降血压药物后出现不能解释或难以处理的不良反应。

 

    6.高血压伴有多重危险因素或靶器官损害而处理困难。

 

    (三)有其他需要转诊到二级及以上医院的情况。

 

    下转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标准

 

    (一)诊断明确,血压控制达标(收缩压<140/或舒张压<90mmHg)。

 

    (二)治疗方案确定,适合在社区诊疗或居家口服药物,且药品可在社区获得。

 

    (三)伴随临床情况已控制稳定。

 

    糖尿病双向转诊标准

 

    一、上转至二级及以上医院的标准

 

    (一)初次发现的血糖异常。

 

    (二)已诊断糖尿病病因和分型不明确者。

 

    (三)儿童和35岁以下起病的糖尿病患者。

 

    (四)糖尿病患者备孕及妊娠和哺乳期妇女血糖异常者;妊娠糖尿病。

 

    (五)糖尿病急性并发症:严重低血糖或高血糖伴或不伴有意识障碍(糖尿病酮症;疑似为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血糖高渗综合征或乳酸性酸中毒)。

 

    (六)糖尿病合并急慢性感染。

 

    (七)空腹血糖≥11.1 mmol/L或随机血糖≥16.7mmol/L或糖化血红蛋白≥9%的糖尿病患者。

 

    (八)血糖、血压、血脂治疗3个月不达标者。

 

    (九)糖尿病慢性并发症(视网膜病变、肾病、神经病变、糖尿病足或周围血管病变及心脑血管并发症)的筛查、治疗方案的制定和疗效评估、严重并发症的治疗。

 

    (十)糖尿病慢性并发症导致严重靶器官损害者。

 

    (十一)反复低血糖发作或血糖波动较大,基层处理困难,或需要制定胰岛素控制方案者或原有治疗方案需要调整者。

 

    (十二)出现降糖药物不良反应难以处理者。

 

    (十三)明确诊断、病情平稳的糖尿病患者每年应由专科医师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对治疗方案进行评估。

 

    围手术期血糖管理。

 

    (十五)年龄≥75岁无严重并发症的老年糖尿病患者或年龄≥65岁有多种疾病存在或服用多种药物的老年糖尿病患者。

 

    (十六)社区医生判断患者合并需上级医院处理的情况或疾病。

 

    二、下转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标准

 

    (一)已明确诊断和确定治疗方案、血糖控制稳定。

 

    (二)糖尿病急性并发症治疗后病情稳定。

 

    (三)糖尿病慢性并发症已确诊、制定了治疗方案和疗效评估,且病情已得到稳定控制,近期不进行方案调整。

 

    (四)经调整治疗方案,血糖、血压和血脂控制达标:

 

     1.血糖达标:空腹血糖<7.0mmol/L;餐后2小时血糖<10.0mmoL/L

 

     2.血压达标:<140mmHg/80mmHg

 

     3.血脂达标:根据危险分层LDL-C控制达标者( <1.8mmol/L,<2.6 mmol/L)

 

    冠心病转诊标准

 

    一、上转至二级及以上医院的标准

 

    患者冠心病诊断不明确或冠心病患者出现病情变化、治疗效果不理想,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一)可疑心肌梗死。

 

    (二)不稳定心绞痛。

 

    (三)首次发生心绞痛。

 

    (四)无典型胸痛发作,但心电图ST-T有动态异常改变。

 

    (五)新发现的心律失常。

 

    (六)首次发现的陈旧性心肌梗死。

 

    (七)急性心力衰竭(包括新发和慢性心力衰竭恶化)。

 

    (八)需要作进一步检查确诊或评估者(运动试验、核素成像检查、超声心动图检查、多层螺旋CT或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等)。

 

    冠心病诊断明确,病情需要进一步治疗(包括介入或外科手术)者。

 

    (十)血运重建(包括介入治疗和外科搭桥手术)术后症状复发或出现治疗相关并发症。

 

    (十一)治疗效果不理想,需要调整治疗方案者,例如:

 

    1.抗心律失常药物调整。

 

    2.血糖、血脂和血压等危险因素控制不理想,需要药物调整。

 

    3.介入治疗后需要药物调整。

 

    4.外科搭桥手术后需要药物调整。

 

    5.抗血小板和抗血栓药物调整。

 

    (十二)有其他需要转诊到二级及以上医院的情况。

 

    二、下转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标准

 

    (一)已明确诊断,确定药物治疗方案,和/或完成血运重建(包括介入和外科搭桥手术),心肌缺血症状控制。

 

    (二)合并心衰和心律失常的患者经治疗后病情稳定。

 

    (三)合并手术相关并发症的患者经治疗后病情稳定。

 

    (四)适合在社区诊疗或居家口服药物。

 

    脑血管病双向转诊标准

 

    一、上转至二级及以上医院的标准

 

    (一)社区初诊的脑血管病患者,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1.首次出现脑血管病症状(面舌瘫、偏侧肢体无力或麻木、言语表达或理解障碍、复视、眩晕等)。

 

    2.突然出现的剧烈头痛,伴有恶心、呕吐或意识水平下降。

 

    3.经社区脑血管病危险因素筛查确定为脑血管病(极)高危人群者。

 

    4.45岁以下青年卒中患者或需要接受介入诊疗的患者。

 

    (二)社区随访的脑血管病患者,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1.随访时发现原有症状进行性加重。

 

    2.随访时出现新的症状或重要并发症(含认知、情感障碍)。

 

    3.随访3月后脑血管病危险因素干预仍不达标者。

 

    4.因药物副作用不能坚持原治疗方案,需进行调整者。

 

    5.需定期进行必要的神经系统检查、影像等相关项目的复查者(如CTAMRADSA等)。

 

    (三)有其他需要转诊到二级及以上医院的情况。

 

    二、下转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标准

 

    (一)诊断明确,治疗后病情稳定。

 

    (二)治疗方案确定,适合在社区诊疗或居家口服药物。

 

    (三)伴随临床情况已控制稳定。

 

 

    附件5

 

大兴区医联体理事会制度

 

 

    为加强医疗联合体统筹管理,提升新区医联体医疗服务能力,推进我区分级诊疗制度的建设与落实。根据《北京市分级诊疗制度建设2016-2017年度重点任务》及《关于建立医联体理事会制度的工作意见》,结合辖区实际,建立本区医联体理事会制度。

 

    一、组织构成

 

    1.成立大兴区医联体理事会,主管副区长任理事长,区卫生计生委主任任常务理事长,区发展改革委、区经信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计生委、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主管领导、医联体核心医院和合作医院的负责人任理事。

 

    2.大兴区医联体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计生委医政科,由区卫生计生委主管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卫生计生委医政科科长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经信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计生委、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科室负责人、医联体核心医院和合作医院的医务科负责人。

 

    二、基本职能

 

    (一)医联体理事会的职能

 

    1.医联体内重大事项的研究、会商、决策。

 

    2.研究、协调解决医联体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3.督促、检查、指导和改进医联体工作。

 

    (二)医联体理事会办公室的职能

 

    1.医联体日常工作的综合监管。

 

    2.在医联体内按照总额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根据参保人员就医流向,提出调整医疗机构总额指标的建议。  

 

    3.及时研究协调医联体发展的其他工作。

 

    4.向医联体理事会负责。

 

    三、工作制度

 

    (一)定期会商制度

 

    建立定期会商机制,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理事长委托常务副理事长召集,会议可适时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议针对医联体内重大事项进行研究、会商,并做出决策。同时,医联体理事会办公室可根据临时议题,提请召开区医联体理事会会议,及时研究并做出决策。

 

    原则上医联体理事会办公室针对医联体的运行情况、医保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困难等每季度召开一次办公室会议,并及时向医联体理事会提出相关的建议或措施。

 

    (二)定期报告制度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医联体核心医院和合作医院向医联体理事会办公室提交医联体运行情况报告,原则上每半年一次。也可根据运行中的问题适时向医联体理事会办公室提交情况报告,及时由医联体理事会办公室组织召开会商会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医联体理事会办公室向理事会提交医联体的运行、理事会决策的落实等情况报告,原则上每年一次。

 

    (三)理事长负责制度

 

    医联体理事会是新区医联体运行管理的执行机构,由理事长一人、常务副理事长一人、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医疗机构的部分社会监督员和医务人员代表。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理事会办公室),承办医联体的日常工作。

 

    (四)重大事项表决制度

 

    坚持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重大事项。由医联体理事会办公室对拟提出研究的需表决的具体事项提出初步方案,再提交医联体理事会讨论。医联体理事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可进行,与会理事会成员对讨论的问题方案进行充分讨论,并对方案中的疑义问题逐个发表意见。表决由理事长主持,或由理事长委托常务副理事长代为主持。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赞成票超过实到与会人数的一半以上即为通过。

 

    四、基本要求

 

    (一)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时俱进,深入研究、解决医联体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公平、公正地对待医联体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三)要与北京市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和2016-2017年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重点任务结合起来,深入推进新区医联体建设。

 

 

    附件6

 

关于分级诊疗信息化建设及建立会诊平台的工作安排

 

 

    为推进北京市分级诊疗信息化建设,按照中央网信办有关要求,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构建

 

    一、规范行业信息化标准,加强医院信息化建设

 

    根据中央互联网+健康医疗应用的安全防御体系建设要求,启动区域卫生信息化平台、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含基层中医馆试点)和医院信息集成平台建设工作,推进HIS及数

 

    二、推进卡融合标准应用,促进区域互联互通

 

    以区为单位组织分级诊疗医疗机构,分步实施互联互通标准安全融合应用环境的改造,维护患者对诊疗信息安全,实现实名就诊、双向转诊、健康查询、执业监管等的综合管理目标。

 

    三、实施标准化信息采集,建立分级诊疗信息库

 

    在数据质控的要求下,实现居民诊疗健康档案的连续记录,依托市区两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联通运行和个人健康卡秘钥授权,实现患者电子病历及健康记录在医联体内的跨院调取。

 

    四、建设分级诊疗系统,支撑会诊和转诊服务

 

    推进远程医疗和双向转诊系统的应用,实现80%及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上级医院开展双向转诊、诊断、检查、指导等远程医疗服务。运用信息化手段完善区域医学影像远程会诊中心建设,推进区域医学影像远程会诊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基层单位诊断能力和水平,更好的服务辖区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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