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卫生计生委权力清单(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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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实施机关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
类型 |
依据名称 |
发布号令 |
监督方式 |
流程图 |
1 |
大兴区卫生计生委 |
H2800800 |
病残儿医学鉴定 |
行政确认 |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
监督电话:69244335 |
见附件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
北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
京计生委发〔2002〕47号 |
2 |
大兴区卫生计生委 |
H2800900 |
对北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 |
行政确认 |
关于对本市“半边户”家庭农村居民一方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 |
京人口发【2011】39号 |
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京人口发【2008】53号 |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本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 |
京卫家庭字【2014】3号 |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的通知 |
国人发[2004]39号 |
关于修改再婚夫妻奖励扶助相关政策的通知 |
京人口发【2013】34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
京政办发【2005】33号 |
3 |
大兴区卫生计生委 |
H2801000 |
对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经济帮助对象的资格确认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 |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 根据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
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奖励和经济帮助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
京人口发[2004]11号 |
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问题的通知 |
京计生委字〔2003〕112号 |
4 |
大兴区卫生计生委 |
H2801100 |
对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 |
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试点方案的通知 |
国人口发〔2007〕78号 |
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
京人口发〔2008〕54号 |
关于提高本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 |
京卫家庭字〔2014〕3号 |
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京人口发[2008]53号 |
5 |
大兴区卫生计生委 |
H2801200 |
对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 |
关于提高本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 |
京卫家庭字〔2014〕3号 |
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资格确认工作程序、工作用表的填表说明的通知 |
京人口发〔2009〕38号 |
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试点方案的通知 |
国人口发〔2007〕78号 |
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京人口发[2009]31号 |
6 |
大兴区卫生计生委 |
H2801300 |
乡村医生执业期满再注册 |
行政确认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 |
7 |
大兴区卫生计生委 |
H2801400 |
再生育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根据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